范德*就长虹开具巨额普通彩电销售发票解读说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需要,兼记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设定的一种专用发票。按照有关规定,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的办法,即按不包含增值税税金的商品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企业在零售以前各销售环节销售商品的,必须按规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依法作为电子类消费品的生产企业长虹公司对其产品的销售必须开具销售增值税发票。二、长虹公司从1998年开始采用了给长虹电子产品经销商开具普通销售发票的销售财务结算方式。我从1992年进入长虹公司销售服务处,应该非常清楚长虹公司各个阶段的销售结算*策和各个时期的销售结算体系。的确从1994年到1997年长虹公司几乎没有对其销售出库的电子产品对经销商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当然这期间长虹公司对经销商的单台现金奖励*策用长虹彩电兑现而开具的普通销售发票除外)。随着1996年、1997年长虹公司各联络处(管委会)大规模的代卖行为发生(一般是非规范化代卖),那些用巨额银行承兑汇票实现非规范化代卖买单的经销商,其支付给长虹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或许本身就来自于经销商体外秘密帐户,再有那些接受“跳点销售”付现金零售商它们中绝大多数都不需要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当然也不需要普通销售发票),而这些买单的经销商又从长虹公司取得了巨额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经销商无法用完(暂且考虑经销商不利用长虹公司开具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去犯罪),那么经销商希望在接受“跳点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要求长虹公司对其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当然经销商这一要求必定有其前提条件,前提条件就是相对开具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降低与长虹公司的财务合同结算价。最早请求长虹公司给予开具普通销售发票的是上海英达商业公司,时间是1997年的下半年。作为长虹公司的普通销售人员我们都不具备相关的税法知识,只知道按长虹公司的规定和通知执行。1998年长虹公司董事长倪润峰告诉全体销售人员经过长虹公司与四川省绵阳市的有关税务部门协商并经税务部门同意,长虹公司可以用普通销售发票与经销商进行财务结算关系,倪润峰当时解释说这样长虹公司可以少交增值税,长虹公司同意给那些愿意接受普通销售发票的经销商在现有的合同结算价的基础上下浮1%作为新的结算价(即对接受普通销售发票的经销商优惠1%),同时通知全国各联络处(管委会)鼓励经销商采取由长虹公司开具普通销售发票的结算方式。三、长虹公司采用的开具普通销售发票的危害。长虹公司采用的给经销商开具普通销售发票长虹公司是否真正能够少交增值税?长虹公司少交增值税是否合法?可以肯定的是长虹公司开具普通销售发票的这部分彩电销售,税务部门根本没有从经销商那儿收到再销售的相关税费,那些经销商几乎可以肯定百分之百没有对这部分购进彩电的再销售建帐(这部分购进彩电再销售全部是由非规范化代卖完成的,经销商当地的税务部门是很难查清的)。这部分(绝对量会高达逾十亿)普通销售发票,长虹公司背后是否或能再违法利用等额的销售增值税发票?是否与1998年度虚增销售收入50亿而虚开了50亿的销售增值税发票有关联?事实能够证明一切。特别说明:这是我举报四川长虹虚开巨额增值税发票材料中的部分内容,当年四川省国税局没有查到四川长虹收取了这逾10亿的现金。四川长虹是否利用这些现金账做了文章?所以我把这部分资料提供给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