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吉安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情况,11月13日,吉安市发布《吉安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行为,满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多层次的消费需求。
根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申请上市交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自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交清购房款之日起已满五年(以开发单位开具的有效凭据为准);已交清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并且按贷款合同规定缴付全部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情形。此外,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前,房屋所有权人须依法补交土地综合收益,补交的土地综合收益按照初次购买时同地段商品住房评估价与原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的差价的50%计征。准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向*府缴纳土地综合收益后,同等价格条件下*府可优先回购。
规定指出,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房屋所有权人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准入审批手续。自收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之日起,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后,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此外,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也可自交清购房款之日起满五年(以开发单位开具的有效凭据为准)后,在向市财*土地出让价款专户交纳综合收益后,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取得完全产权,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功能也即行消失。
规定明确指出,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交清购房款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所有权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折旧率按每年2%确定,物价水平参照当地当年的物价指数确定。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用于该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此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府提供优惠*策建设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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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大治
责编:文琼(总编)、刘浩
审核:龚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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