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海玉
据左宏锋称,对方看到自己的生意红红火火,提出要借钱入股,但左不同意,称只能借款,可以付利息。随后,余海玉于年通过银行汇款给左宏锋现金80万元,左也出具了借据。据今年64岁的当事人左宏锋称:因为余海玉知道自己性格软弱,更掌握了我公司里所有财权,这狠*的女人就与其老公李国成设计抢夺我的财产。年7月,余夫妇雇佣5名打手将在襄阳投资的左宏锋骗入襄阳凡城区王寨七桥春园路某公司里,进行殴打和非法拘禁,其中,左宏锋被对方非法关押长达两个多月,其间还曾遭到对方殴打威胁恐吓。在对方的逼迫下左宏锋被迫打下余万的巨额借据。左宏锋说,我至今记得很清楚,我被迫写有所谓借条的日期是年7月24日,借据日期按余海玉夫妇的要求写的是:年7月24日。同时,我还被迫签写了好几张余需要的条据和出账签字。左宏锋被对方非法关押到当年9月份才获得自由,因为长期遭到对方威胁和恐吓,左氏父子哪还敢报案?左只好含痛抹干屈辱的老泪。当年8月10日,余海玉手持此“借据”,顺利地在襄阳高新法院立上案,将左氏父子告上法庭。处于惊恐之中的左氏父子无法到庭应诉,法院仅凭所谓借据(多万元中,其中只有80万有汇款凭据,亦为实际借款),缺席判决左氏父子败诉,裁判被告左宏锋父子归还余海玉两千多万元的“欠款”。记者从有关案卷中发现,有关左的所谓万元欠款,余称是其代左宏锋归还给李某某的,可李从没收到这笔巨款。当时李在法院起诉左时,余海玉也根本没有拿出此凭证,在法院的裁决书中,也没有看到李明刚收到余海玉还款的凭据和记录。在此其间,左被迫归还了几百万元给余海玉,但襄阳高新区法院仅凭一张所谓执行裁定书,远程遥控,强行查封了左氏父子位于大冶金牛镇的一座大酒店以及其与人合建的几栋商品房(即位于金牛大金路某公司大院内的七层楼房)。余海玉持襄阳执行书公然非法售楼左宏锋持大冶市法院裁定望楼兴叹余海玉手持“尚方宝剑”,长驻大冶,低价出售楼房。而这些商品房中,左氏父子系与人合建,其中尚欠大冶一百多名农民工的工钱,以及多名供建筑材料的承包商的钱款。今年55岁的左宏涛就是此楼房的建筑商之一。年5月,左宏涛和左宏锋签订《木工施工承包合同》,左宏锋将位于金牛镇坤诚塑钢公司家属院内7层楼房一栋承包给左宏涛施工。左宏涛如期施工,并提供了所有水泥、钢筋等钢材,按双方协议,左宏锋理应支付左宏涛工程款及材料款人民币元(含木工款项元、钢筋工人工资元、水泥、钢材、沙石等合计元、以及陈芝供应的水泥、钢材等合计万元、民工左海泉工资元。年5月20日,双方经大冶人民法院在一份()鄂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十日内归还。再说襄阳人余海玉在襄阳高新区法院将左宏锋父子告上本地法庭后,法院经缺席判决,并出具了一份[]鄂襄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左氏父子归还原告余海玉“欠款”一千多万元。看到大冶市人民法院对相关楼房下达执行裁定后,余又申请襄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于年5月27日下达了一份鄂执行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要求执行左宏锋位于大冶金牛镇大金路坤诚塑钢有限公司家属院内在建7层楼房一栋(共三个单元)的所有权及相应权利,以抵偿左的欠款元,本金为万元及相关利息。年10月,余海玉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的()鄂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向大冶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年10月31日,大冶市人民法院在()鄂民申21号民事裁定书中,驳回了余海玉的再审申请。
也就是说,两家法院的判决发来了冲突,一方要求查封左宏锋位于金牛镇的在建楼房,一方已经依法判决应该支付相关建筑商和数名农民工的工钱。本案最令人瞩目的是,两地法院裁定的楼房,此时根本没有验收,没有任何出售许可证,余海玉又为何敢公开出售呢?特别是,因为此楼房的纠纷,尚欠本地多名建筑商和农民工的数百多万元血汗钱,如何合法合理分割,亦成了难题。左宏锋气愤地说,我一直想支付农民工和那些曾经帮过我忙的建筑商的血汗钱,也认可大冶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决。但我没想到余海玉和其丈夫李国成根本无视大冶人民法院的裁定,强行撕了大冶法院查封的封条,砸了门锁,仅凭襄阳法院的执行书,就公然在金牛低价出售我们的楼房。有关律师查阅了厚厚案卷,惊讶地发现襄阳法院判决漏洞百出,适用法院错误,且此案明显为虚假诉讼,涉嫌多项犯罪,理应移交当地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但该法院无视法律和大冶农民工血汗钱,非法执行、超额执行,致大冶百多名农民工的血汗钱拿不到。鄂两地法院法律文书孰是孰非大冶民工百多万血汗钱成泡沫据左宏涛众民工反映,他们都懂得理性而合法维权,但每当他们前往该处讨要工钱时,却遭到余海玉所雇佣的本地多名无业人员的阻挠及威胁。记者从大冶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正因为有关在建楼房拖欠多位本地农民工的血汗钱,所以他们依然对相关楼房作出了查封。早在年9月3日,大冶人民法院特意向襄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明确指出:关于申请执行人左宏涛与被执行人左宏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鄂民初号民事调解人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左宏涛的申请,我院于年7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鄂执号]。经查,现因贵院先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左宏锋所有的位于大冶金牛镇大金路坤诚心塑料钢制品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家属院内在建7层楼房一栋(9号楼共三个单元),贵院在处理该查封房屋时,请对我院上述执行案件的债权按有关法律规定的纳入分配范畴……但是,对方毫不理睬。随后,神通广大的余海玉就手持一份襄阳高新区法院的执行函,大摇大摆地守在金牛镇,雇佣了几名本地闲杂人员,在该楼房根本没有验收、没有出售手续的前提下,公然低价售楼。对此,金牛镇*府有关管理部门对此睁只眼闭只眼,从来无人管。双方的纠纷不依法解决,特别是众多农民们的血汗钱拿不到手,将会给大冶和金牛的治安及稳定带来一定的隐患。为此,左宏锋发出呼吁,希望此案能引起大冶及金牛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及时阻止襄阳法院的错误执行,理应以合法手段帮助本地农民工讨回血汗钱,以维护本地百姓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但至今为止,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并没有委托大冶人民法院对左宏锋位于大冶金牛的巨额房地产执行,而是径直将一份执行书交由原告方自己去执行。对此中南财经*法大学有关专家指出,人民法院对有关案件当事人异地执行的,可以由审判地法院直接执行,但那无疑会增加执行成本,按相关规定,可以委托被告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要不回巨额投资款项,特别是多名农民工血汗钱的左宏涛,早在去年就联合左宏锋向金牛镇人民*府递交上了一份《优先受偿申请书》。他无奈地提出,因左宏涛诉左宏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冶市人民法院于年5月24日,作出了()鄂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左宏锋同意向原告左宏涛支付工程款、材料款共计人民币元(此款含木工款元、钢筋工人工资款615元、水泥、砖、沙石等款合计0元、左文斌工资款元、陈芝供应水泥、钢筋、砖、沙款合计万元,左海泉工资款元),上述款项定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付清。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至今尚未履行,我方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冶市人民法院于年7月22日,作出了()鄂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左宏锋以襄樊坤诚铝塑钢制品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的名义开发的位于大冶市金牛镇川大道南岸山同生活小区9号楼1栋,查封期限三年。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楼房也进行了查封,然而,申请人余海玉申请执行的款项为借款万元加利息一起1多万元,我方申请执行的是人工工资和材料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工程款范围为:建筑工程价款包括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故我方有优先受偿权,特向金牛镇人民*府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按照优先受偿权的顺序督促办理相关手续。但是,他们的请示一直无果。走投无路民工维权遭遇法律瓶颈明知故犯无证竟敢出售千万楼房左宏锋不解地说:此楼房是我公司建的,目前既没有验收,更无任何合法手续,为何余海玉夫妇能在金牛镇大摇大摆地出售?有关管理部门干什么去了?特别是,当我们手持大冶人民法院的合法裁决要求维护众多民工的合法权益时,金牛派出所每次出警时只是训斥我们,还口口声声称余海玉是合法的?派出所之所以乱作为,我认为是因为有个别民警低价从余海玉手中购买了房子,起了极不好的作用。余海玉也是变相行贿!据左宏锋称,6月13日晚上,他和朋友又一次赶到金牛大金路的新房查看时,发现有人正在砸墙装修,他提出异议,并拍照取证,当即遭到对方的呵斥,称房是其花了十多万元购买而来的,是合法财产。左即气呼呼指出:你说是合法财产人合法手续吗?这楼房是我建的,连验收都没有通过,没有任何手续,你们购买都是非法行为,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左指出,此户主姓解,有家人在金牛派出所任职。尽管没有合法手续,但一些贪便宜的人,都盯着对方。看到此家购买了才有人敢买。12日上午9时许,当他随同多位前来讨要工钱的民工左宏涛和左海泉在门面前拉横幅时,即遭到对方的阻拦并报警。左宏锋见对方肆无忌惮地用大铁锤砸墙,极为担心破坏墙体主结、构,从而影响整栋楼房的安全,当即现场报警。金牛派出所出警后,有关警员即称,此房子是人家户主购买的,有无手续不是我们管的事,只要人家出了钱,就是属于人家的财产,我们管不了。你只能找法院去。如果敢在此阻挡,我们对你不客气了!左宏锋说:要知道,此楼房是违法出售呀!我认为,正是因为金牛派出所乱作为、不作为,才导致这些无合法手续的房子能在金牛镇公然出售,最终会导致多宗诉讼,无法保障售房者的合法权益。他呼吁大冶和金牛的购房者,一定要慎之又慎,以免上当受骗。据了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几个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向县级以上人民*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同时,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左宏涛说,余海玉持有襄阳的执行裁定,我们更有大冶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呀?与此同时,余海玉在“依法”占有了左宏锋在金牛的酒店后,又带人大摇大摆地将左宏锋的所有楼房占有己有,并在金牛本地有关人员的协助下,以极低的价钱抛售楼房。眼看自己辛苦了好几年建起来的楼房就这样被余海玉全部“合法”占有,建筑商左宏锋和承建商左宏涛心急如焚,这三栋楼房不但让他们欠下巨额债务,更令他们欠下多位农民工的血汗钱,特别是,有关这些楼房,早为大冶市人民法院所查封,襄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不应无视大冶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在前的情况下,公然纵容余海玉超额执行和拍卖。左宏涛还指出,自己当初垫资建房时,几乎所有建筑材料都是从别人那儿赊来的。比如,大冶茗山乡彭家堍村的彭某某(60岁),其妻子和亲戚几次一共出售给左价值一百多万元的水泥、沙石及其他材料,但一直无法兑现。后来,经左宏涛与左宏锋三方协商,决定按价把左宏锋在建的位于金牛大金路的楼房按价转让于彭某某,以抵消部分建筑材料款。左宏涛四处投诉称,他和几位民工代表多次跑到金牛,想保住原本属于自己的楼房,但每次都遭到余海玉雇佣的打手恶言威胁和驱逐。其间,他们两次报警求助时,因为余手中持有襄阳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他们的行为总被指为违法。6月9日上午,大冶中雨。左宏涛和彭某某等多位供货商及民工代表,又一次寻到金牛镇大金路坤诚塑钢有限公司家属院内在建7层楼房一栋售楼处时,又一次遭到余海玉及其丈夫李国成(年6月出生)等人的恶言威胁和百般辱骂。其中一个光头(王某某,48岁)上来威胁欲动手时,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气急的彭某某见对方气焰如此嚣张,即与对方扭打在一起。从现场多位围观者发出的视频看,挨了打的光头即打电话救援,随后一辆黑色的鄂B5LA20小车赶到现场,车内坐着几名纹身的大汉,但因为此时派出所出警,对方没人下车。随后,警方将双方带到派出所了解情况。余海玉因为要做伤情鉴定,两小时后即走出派出所,而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的左宏锋、董某、彭某某等三人,被警方以“寻衅滋事”处以治安拘留十五天,余海玉在金牛雇佣的员工(即视频里脖子上戴金项链的光头),王全海(48岁)亦被拘留十日。经体检,62岁的左宏锋因为身体原因,不适合进看守所而被监外执行。百多万血汗钱眼睁睁打水漂维权要理性执法部门要暖心今年49岁的民工左海泉气乎乎地说:我一家老小全靠我打工过生活,两个孩子要读书。我在这里工作了一年多,左宏锋尚欠我二十九万多,因为他实在没有钱,只能以楼房抵工钱,最后以八万元抵19号楼,下面门面房抵押21万多,这些都是我们工人的工钱。左宏涛无奈地说:我们认为,我们跑到售楼部拉横幅讨要工钱,是迫于无奈。谁也不可能眼睁睁看着自己以工资抵债的楼房被余海玉擅自低价出手吧?她有襄阳法院的执行书,我们也有大冶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呀?我们刚到这儿,就遭到余海玉和其打手的恶骂,还让几个打手威胁和驱赶我们。
当时,老彭和小*是气不过才动手的。但为何最后却指我们这些讨工钱的是“寻衅滋事”呢?我们无法接受警方的处理结果。对此场发生在湖北大冶的因农民工讨要工钱而发生的冲突,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院有关专家指出:农民工生活在中国底层,是弱势群体,出门务工、在建筑工地从事繁复的体力劳动,是绝大多数农民工的主要收入来源。因为中央的高度重视,随着各项保障不断加强,农民工欠薪问题有了很大好转。但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规避手段,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