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大冶市行*区域内(集镇规划区、城市规划区除外)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及其管理。
二、相关程序:农村村民建房应遵循先申请、后审批、再建设的程序。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一)无宅基地的;(二)同户(以户籍证明计户)居住人口中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四)按照乡镇(场)规划、村庄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五)原宅基地被征收,未实施安置,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住房处在易发自然灾害的区域,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七)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八)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九)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建筑面积:(一)农村宅基地面积。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平方米;使用其他农用地的不得超过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平方米。(二)住房建筑面积。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具体的村庄规划进行,建筑层数原则控制在3层以内,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平方米以内。
五、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村民委员会应向所在乡镇(场)、街道、经济开发区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报送以下申报材料:(一)《大冶市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书审批表》;(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三)婚姻状况材料;(四)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六、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
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本通告规定的申报材料。(二)公示。
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申报的本户人口、申请宅基地面积、建房选址等情况在本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在《大冶市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书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场)、街道、经济开发区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三)审核。
各乡镇(场)、街道、经济开发区在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申请材料必须齐备,申请必须符合相关条件,拟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申请的宅基地选址不得占用高压供电架空走廊、必须符合公路铁路规定的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河道防洪泄洪退让距离、必须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等,并对拟用地块进行实地勘测,绘制宅基地宗地草图。(四)上报。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各乡镇(场)、街道、经济开发区按规定及时报送市*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五)审批。
市*务服务中心受理农村宅基地申报后,应当组织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对农村宅基地申报资料进行集中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府审批。(六)核发批准书。
市人民*府批准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书》。
(七)农用地报批。
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七、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的情形:(一)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二)不符合《大冶市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中有关管理规定的;(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四)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五)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六)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策规定的。
八、村民建房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的期限: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和规划审批自批准手续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因特殊情况无法近期建房的,经建房户申请,报乡镇(场)、街道、经济开发区审核同意,并报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可再延期6个月。
九、加强农村建房的管理:(一)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各乡镇(场)、街道、经济开发区应组织基层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二)各乡镇(场)、街道、经济开发区应根据行*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际需求,制定农村宅基地年度用地计划,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市国土资源局应予以保障。(三)对农村村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建房的,由所在乡镇(场)、街道、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单位依法组织查处。
十、法律责任:(一)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三)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四)涉及农村村民建房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纪依规予以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大冶市人民*府
年9月14日
来源:大冶市人民*府、今日大冶
编辑:刘应应
校对:张敏
监审:明小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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