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大冶市农贸市场及周边停止活禽经营
和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通告
为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和传播,确保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号)等规定,现就大冶市农贸市场停止活禽经营和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通告如下:
一、大冶市农贸市场及周边停止活禽交易和宰杀活动。凡进入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门店、餐饮服务单位等经营场所的禽类产品,须经动物检疫部门合格,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
本通告所称“活禽”,是指供食用的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
二、大冶市农贸市场及周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收购、加工、销售野生动物,禁止违法出售野生动物及以其为原料的食品。
三、在大冶市继续经营活禽、经营未经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从事野生动物交易、伪造检疫证明等行为,由农业农村、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城市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禁采购、经营、加工活禽及无检验检疫证明的禽类及制品。
五、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主动开展环境卫生清洁运动,勤打扫、讲卫生、除鼠害、灭蟑螂,掌握了解卫生健康知识。
六、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戴好口罩、帽子、手套上岗、勤洗手。
七、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八、本通告自年1月23日起施行。
大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年1月23日
来源:大冶市融媒体中心
责编/李珍
编审/祝望林监审/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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