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省指挥部《关于印发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鄂防指发[]号)、《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鄂防指发[]号)要求,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形势,现就4月1日24时后有序做好我市“三类”经营场所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类”经营场所是指堂食类餐饮、书店、美容美发店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场所。
二、“三类”经营场所经营者(法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必须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三类”经营场所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指南(见附件)要求,全面落实防控措施,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三类”经营场所监管部门疫情防控责任
1.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要求,制定“三类”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三类”经营场所员工的身体状况、人员接触史的排查,确保无带病营业情况。遇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责任。督促“三类”经营场所市场主体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配齐防控设施,常态化检查“三类”经营场所市场主体是否按照防控技术指南落实场所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顾客管理等疫情防控措施。
3.及时处置“三类”经营场所疫情防控违规行为。加强事前指导和事中事后实地随机抽查监督,发现市场主体防控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立即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产停业。
附件:
1.餐饮服务企业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指南
2.书店等经营服务场所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指南
3.美容美发等服务业场所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指南
大冶市新型冠状病*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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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敏
来源:大冶市融媒体中心
编审:祝望林总编审: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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