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规划范围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全域。《纲要》提出,到年,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全面建立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到年,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达到较高水平,成为最具影响力和带动力的强劲活跃增长极。
确认上海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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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是中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这片国土面积仅占全国总面积2.3%的地区,拥有2.25亿人口,贡献了全国1/4左右的GDP,进出口总额、外商直接投资、对外投资分别占全国的37%、39%和29%,全国约1/4的“双一流”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分布在这里,年研发经费支出和有效发明专利数均占全国1/3左右。上海作为长三角的重点城市,在《纲要》中共被提及50次,并再一次确认其核心地位。《纲要》指出,上海将围绕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五个中心”建设,着力提升上海大都市综合经济实力、金融资源配置功能、贸易枢纽功能、航运高端服务功能和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有序疏解一般制造等非大都市核心功能。
《纲要》还指出,上海将形成有影响力的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四大品牌”,推动上海品牌和管理模式全面输出,为长三角高质量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服务。
《纲要》还明确了长三角27座城市的错位发展方向,明确了各城市的发展重点。
江苏:发挥制造业发达、科教资源丰富、开放程度高等优势,推进沿沪宁产业创新带发展,加快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南京江北新区建设,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浙江:发挥数字经济领先、生态环境优美、民营经济发达等特色优势,大力推进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整合提升一批集聚发展平台,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创新高地、对外开放重要枢纽和绿色发展新标杆。安徽:发挥创新活跃强劲、制造特色鲜明、生态资源良好、内陆腹地广阔等优势,推进皖江城市带联动发展,加快合芜蚌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新兴产业聚集地和绿色发展样板区。《纲要》还提出了都市圈一体化发展的目标,点名加快发展南京、杭州、合肥、苏锡常、宁波都市圈建设,提升都市圈同城化水平。统一规划建设都市圈内路、水、电、气、邮、信息等基础设施,加强中心城市与都市圈内其他城市的市域和城际铁路、道路交通、毗邻地区公交线路对接,构建快速便捷都市通勤圈。
高标准建设上海自贸区新片区
????根据《纲要》,上海自贸区将再设新片区,并实施一系列特殊*策,支持贸易便利化自由化。▍增设新片区,实施特殊开放*策《纲要》提出,在上海大治河以南、金汇港以东以及小洋山岛、浦东机场南侧区域设置新片区,先行启动面积控制在平方公里以内。根据《纲要》,在此区域重点发展跨国公司地区运营管理、订单中心、结算中心等总部经济,发展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工业互联网、高端装备制造业等前沿产业,发展大宗商品、金融服务、数字贸易等新型国际贸易,推动统筹国际业务、跨境金融服务、前沿科技研发、跨境服务贸易等,强化开放型经济集聚功能。在自贸区实施特殊开放*策。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选择国家战略需要、国际市场需求大、对开放度要求高但其他地区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重点领域,实施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策和制度,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实现区内与境外之间的投资经营便利、货物自由进出、资金流动便利、运输高度开放、人员自由执业、信息快捷联通。▍取消不必要的贸易监管、许可和程序要求《纲要》提出,以投资自由、贸易自由、资金自由、运输自由、人员从业自由等为重点,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进一步减少投资限制。取消不必要的贸易监管、许可和程序要求,对境外抵离海关围网区域的货物,探索实施以安全监管为主、更高水平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监管模式。进一步简化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探索区内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自由兑换。实行国际运输自由,进一步完善启运港退税相关*策,研究在对等原则下外籍国际航行船舶开展以洋山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人才服务方面,进一步放宽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从业限制。在人员出入境、外籍人才永久居留等方面实施更加开放便利的*策措施。此外,加快5G、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区内宽带接入能力、网络服务质量和应用水平。▍在新片区实施特殊税收*策配套制度方面,创新税制安排,对境外进入海关围网区内的货物、海关围网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和服务实行特殊的税收*策。针对新片区,将扩大服务出口增值税*策适用范围,研究适当的税收*策,支持境外投资和离岸业务,以及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的发展。此外,还将定期总结评估新片区的制度经验,并制定推广清单,放大自由贸易试验区辐射带动效应,带动长三角地区新一轮改革开放。税务总局出台16项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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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要》就税务改革也做了明确的指示,将推进税收征管一体化,实现地方办税服务平台数据交互,探索异地办税、区域通办。
创新财税分享机制:
推进税收征管一体化,实现地方办税服务平台数据交互,探索异地办税、区域通办。研究对新设企业形成的税收增量属地方收入部分实行跨地区分享,分享比例按确定期限根据因素变化进行调整。建立沪苏浙财*协同投入机制,按比例注入开发建设资本金,统筹用于区内建设。
进一步完善启运港退税相关*策:
优化监管流程,扩大中资方便旗船沿海捎带*策实施效果,研究在对等原则下外籍国际航行船舶开展以洋山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
创新税制安排:
对境外进入海关围网区内的货物、海关围网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和服务实行特殊的税收*策。扩大新片区服务出口增值税*策适用范围,研究适当的支持境外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新片区税收*策。在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关键环节,研究税收支持*策。
在《纲要》发布的前4天,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利于长三角发展的《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16项支持措施。
1、便利企业跨省迁移业务办理。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可为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
注:本文综合整理自中国*府网、国务院新闻办、国家税务总局、新华社、新京报、澎湃。
图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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