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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9 1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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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答: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至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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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谈谈您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性的认识?

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央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这场斗争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这场斗争事关人心向背、治乱兴衰,这场斗争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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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答:“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的执*根基、巩固执*基础、加强基层*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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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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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恶势力”?

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品、运输*品、制造*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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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十二种“黑恶势力”是什么?

答:(1)威胁*治安全特别是*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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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2)利用手中权力;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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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卫生健康系统如何结合实际,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全面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答:(1)突出十二个整治重点:

一是从事非法行医的黑诊所、黑医生;

二是寄生在医疗机构,扰乱正常诊疗秩序并从中牟利的“号贩子”;

三是在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中,受雇他人插手医疗纠纷,组织、煽动、参与闹事或暴力威胁甚至伤医伤护,以及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堵塞大门、扰乱医疗秩序并从中牟利的“职业医闹”;

四是与“医托”勾结,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五是干预、操控、把持、破坏系统基建项目、设备药品等招标采购工作的黑恶势力;

六是在医疗机构周边违规摆摊设点影响诊疗秩序,以及违规违法开展业务的黑救护车,以暴力手段抗拒劝离的;

七是寄生在医疗机构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八是以非法手段威胁干预医疗卫生机构正常决策和业务开展的黑恶势力;

九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服务活动中,严重违反医德医风、依法执业、医疗核心制度及诊疗规范,虚假宣传、小病大治、术中加价、欺诈勒索患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各种“乱象”;

十是本系统公职人员在行业监管、证照审批、行*执法、资源分配等重点环节吃拿卡要、监管“放水”,对服务管理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当“保护伞”的;

十一是医疗卫生领域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不法行为;

十二是其他影响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稳定的涉黑涉恶问题。

(2)深入开展“六大专项行动”:“医院”创建、“九不准”专项巡查、民营医疗机构整治、非法行医整治、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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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举报方式有哪些?

答: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进行举报

(1)全国举报方式:

扫黑除恶举报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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