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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31 2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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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背景下,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联合主办“大治论坛:全球互联网法律观察”,深入探讨目前互联网领域最为关切的五大热点议题,大力推动互联网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发展。
  和春天一起,记者带您走进大治论坛,倾听法学界和实务界专家学者们畅所欲言,提难点、谈焦点、话重点、议争点。同时,将其中的真知灼见予以整理,以飨读者。

数字时代正在到来,已经到来!


  当前,人类社会正经历以“智能化”为主要标志的第四次工业革命,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了科技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的融合创新,推动全球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新一代社会经济发展形态。
  数字化转型的当下,互联网已然成为社会发展的核心,极大地提升了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成为世界各国科技、经济、综合国力竞争的焦点和制高点。因此,互联网治理也已成为国际竞争中的一项新的“必修课”。
  在此背景下,首届大治论坛应运而生。
  新时代迎来新机遇,大治论坛势在必行
  此次论坛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联合主办。论坛主题为“全球互联网法律观察”,旨在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平教授担任论坛主持人,开幕式上,她首先介绍了论坛的来龙去脉。
  大治论坛的诞生,经历了循序渐进的过程。张平教授介绍说,年,北京大学法学院开设了全国法学院第一门关于互联网法律的硕士课程,名为《网络法律与问题研究》。年,该学院成立了互联网法律中心,随后连续八年召开了互联网法律公共*策研讨会。“这期间,我们还一直在编辑相关杂志,包括《互联网法律通讯》《数据治理专刊》《人工智能专刊》和《网络法律评论》。这些期刊,汇集了最前沿的互联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张平教授总结说,大治论坛是互联网法律中心数年来,坚持不断对互联网法律问题研究的一个延续。
  回溯到互联网诞生之初,张平教授谈到,那时候的法律问题都很初级、简略,法律人
  “年,在互联网法律研究基础之上,开始更加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论坛还发布了《大治报告:全球互联网法律观察(-)》。该报告针对目前互联网领域最关切的“网络平台个人数据流通利用”“网络游戏直播知识产权争议”“平台经济反垄断”“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监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五大热点议题,进行深入分析。同时,这五大热点议题也是本次论坛研讨的五大主题。
  “在大的社会背景下,首届大治论坛以及分论坛围绕相关主题报告及五个主题进行讨论,既有对理论层面、制度层面问题的研究,更有对实际现象的分析,也有将来进一步完善制度方面的探究。毫无疑问,今天这样的论坛应该说是学术的一场盛宴。”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剑锋评价道。
  对此,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理事长张所菲在开幕式致辞中着重提出,首届大治论坛深度探讨互联网热点法律问题,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立法与实践研究具有重大意义。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是中国法学会主管的,全国最早的一批国家级公募基金会。一直以来,基金会以支持法学会事业发展为工作目标,积极支持开展法学研究、法学交流、法治宣传、法律服务、人才培养以及资助社会弱势群体、法治扶贫等社会活动。
  与此同时,张平教授表示,大治论坛将发展为常态论坛,今后将结合国家立法、国家行*监管中的重点举措,选取社会发展中新的焦点和前沿议题展开。通过大治论坛和大治报告,期待在互联网法治领域作出一份义不容辞贡献。


  


  新时代带来新挑战,大治论坛恰逢其时
  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创造出一些新的业态形式,以满足日益增长和差异化的社会需求,形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互联网行业依然还是属于正在成长的新生事物,在为国家、社会、产业、企业和大众等带来现实效益的同时,也不能回避所存在的一些现实和法律问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副司长韦犁指出,互联网时代发展最重要的就是创新,与过去的传统法律问题相比,如今处于工业文明时代和互联网时代交接当中的法律问题更为复杂。
  他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举例:“现实中,包括数据、知识产权等问题,让我颇为困惑。过去法律框架都是在工业文明时代建立起来的,是在产权较为明晰情况下制定的法律。但互联网时代到来了,最值钱的‘数据产权’难以确权,‘数据确权’的过程至今未有明晰的解释,这也对后续相关法律问题带来了最大挑战。”
  与此同时,韦犁副司长强调,中国的互联网技术发展飞快,中国遇到的互联网问题、知识产权问题在其他国家也未解决,这是全球面临的共同课题。“研究这些问题很有意义、很有价值。把学术成果运用到实践中去,对行*机关、司法机关都有指导作用。”
  对于韦犁副司长谈到的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挑战,潘剑锋院长感触颇深。他指出,科技和互联网发展为生活带来便捷,同时也有其复杂性,对法律法规、司法审判提出严峻挑战。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我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参观的时候,提了个稍微有些挑剔的问题:‘当事人不高兴突然下线了怎么办?’”潘剑锋院长的问题,引发在场嘉宾笑声一片。看似很简单的问题,却没有得到答案。“平常现场开庭,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没有正当理由不能离开法庭,离庭就以缺庭处理。上线了掉线了,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又该如何处理?”
  与此同时,除了网络在线开庭的规制,潘剑锋院长还提到了隐私权等传统法律权利的网络保护、网络案件的管辖权滥用等,都可能引发新型法律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严峻挑战与利好机遇共存。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网络空间治理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有人说网络空间对一切历史提出了挑战。而在司法实践中,挑战非常凸显,尤其是数字经济占比高达40%。”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指出,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至今,案件一直呈现出稳固增长的态势,年一季度受理案件已经达到了1.6万件。这说明互联网领域的纠纷呈日益增长的趋势,也说明这个领域是最为活跃的一个领域。
  “经对受理的11类案由统计后得知,78%左右是著作权侵权案件;第二位是网络侵权案件,包括网络名誉权、肖像权、个人隐私权、数据财产权;第三位是电商网络买卖合同的案件。大家耳熟能详的互联网头部企业均有涉诉,都是基于平台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姜颖副院长介绍,随着新技术不断革新以及商业模式的创新,数字经济也呈现出平台化的特点。随之而来的是,司法也面临很多新的挑战。
  对此,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王锡锌教授指出,中国互联网法院解决中国平台治理,是从平台责任的微观角度切入。而平台责任有更加宏观的角度,即如何看待平台和外部监管者之间的责任,比如在平台领域如何定性反垄断。
  “这些问题有监管实践,但司法判例比较少见,期待在将来中国司法裁判过程中对宏观平台责任问题能够有更多的触及。”王锡锌教授说。
  随后,在“平台经济的法律治理——从平台责任到平台负责”的发言中,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周辉指出,在平台经济1.0和平台经济2.0两个阶段划分时,发展期平台经济治理的核心关键词是平台有限责任。围绕巨型平台阶段,则需要让平台无论是规制、引导还是平台自身自律都有一个更加负责的框架。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策法律研究部主任毕春丽,就互联网平台有序竞争,提出了数字平台如何进行有序竞争、如何进行公平竞争,国家通过洞察监管趋势出台相应的监管*策等问题,进行了分享。
  与此同时,字节跳动中国法务部负责人邰江丽,从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领域,分析了相关的基本态势,提供了国际国内平台反垄断的重要案例。同时,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未来反垄断立法和监管的一些重要议题。
  
  新时代聚焦新课题,大治论坛适势求是
  在专题发言之后,论坛举办了各分论坛,其议题分别为“网络平台个人数据流通与利用”“网络游戏直播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新发展”“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监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分论坛在激烈的学术讨论中,汇聚专家智慧,针对特定领域的特定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在“网络平台个人数据流通与利用”分论坛上,杭州互联网法院常务副院长王江桥以该院审理的大数据产品第一案、公共数据第一案、
  王江桥副院长指出,在数字经济发展规律尚未完全呈现,对应的法律体系未形成时,司法裁判不宜过度干预数字经济的运行,司法的干预也应当掌握在“必要与有限”范围之内。由于数据本身的可复制传播性和可重复利用性等特点,导致其在客观上与知识产权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多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数据权益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
  “但是基于数据的流通与数字经济的共生式发展,我们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款的适用上,也确立了司法谦抑的原则。”王江桥副院长提出,互联网领域的发展有赖于自由竞争和技术以及商业模式的创新。但是,自由竞争应当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任何人不能以自由竞争和创新为名,任意干涉他人的技术产品或服务。
  与此同时,北大法宝智慧法务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贺雅琪,则畅谈了企业管理视角下的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这一话题。她提出,国内国际数据合规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未来逐步统一的行业标准与新平台建设等,给企业带来更多合规遵循的挑战。
  对于企业数据如何合规管理,她提出一系列方案,其中包括建议企业应分不同维度,从国内*策、国际*策、标准/行业规定、案例等维度,进行数据合规*策识别;按照自身所处行业领域,将自身涉及的相关数据进行分类,从数据全生命周期维度进行数据合规管理重点内容识别等等。
  “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监管”分论坛也是一番热烈交流的场景。年在疫情推动线上经济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网络直播营销实现了高速发展,并深入到市民生活当中,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众多网民的线上购物习惯。中国科学院大学公管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副教授刘朝提出,直播营销是个新业态,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包括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交易数据弄虚作假等等。由此,他提出网络直播营销监管应该从运动型治理到渐进式修复。
  与此同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芸阳介绍了直播营销行业中出现的虚假陈述的问题。她提出,直播营销行业中虚假陈述行为的监管路径,应该以平台治理为抓手,建立科学的监督体系。
  对此,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颇为认同。他在点评环节指出,年以来出台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和地方监管制度,既有直播平台内容监管规范,也有网络交易监管规范。此外,针对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的专项规范也相应出台,让直播电商监管逐渐进入正轨。
  中国广告协会副秘书长赵践提出,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监管还应在大方向上坚持相应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如市场主导理念、兼顾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理念和法治监管理念等,促进直播电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是社会
  伴随着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的提高,未成年人也正成为网络沉迷、网络犯罪、网络不良信息等网络问题的最大受害者。中国*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执行主任王贞会,列举了未成年人网络社交场景下遭受犯罪侵害的几种主要风险类型,包括网络诈骗、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网络性侵害、网络欺凌、网络拐卖儿童等。此外,还包括利用社交平台非法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
  对此,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何波指出,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社会发展的时代命题,在我国互联网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网络专门保护也提上了立法日程。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做出了回应,重点
  对此,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蒋俏蕾也提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历经三次审议、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网络保护”专章设立了多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管理制度,回应了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现实需要,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
  王贞会教授提出要构建*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互联网企业、社会组织、学校、家长等多方参与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让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行文至此,记者对分论坛的五个主题中的“网络平台个人数据流通与利用”“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监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作了简要的汇报,囿于篇幅有限,记者只能选取其中的部分重点进行展示。而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新发展”两个分论坛,记者将在后面的文章中为各位读者进行详细的解读。
  此次论坛立在时代的潮头,探讨最前沿的问题,展现了头脑风暴,并勾勒出了一系列思考和智慧,从而为互联网法律治理提供建设性思路和建议,以期实现为全球互联网法律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莺飞草长花萦甸,燕归柳青正是春。春暖花开时节,共襄互联网法律治理盛举,可谓正当其时!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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