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法医技术职称
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00年1月14日 鲁司[00]号)
各市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法医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法医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法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全省法医技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法医技术职称包括:
(一)正高级职称:主任法医师;
(二)副高级职称:副主任法医师;
(三)中级职称:主检法医师;
(四)初级职称:法医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四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法医执业纪律,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品行端正,能全面履行法医技术岗位职责,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 申报人按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三章 申报评审条件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法医师
1.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3年以上,且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符合法医师能力业绩和成果条件的,可考核认定法医师职称;
.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1年以上,且近1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符合法医师能力业绩和成果条件的,可考核认定法医师职称。
(二)主检法医师
1.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取得法医师职称后,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8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大学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法医师职称后,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3.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3年以上,且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4.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
(三)副主任法医师
1.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大学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主检法医师职称后,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主检法医师职称后,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4年以上,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3.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检法医师职称后,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年以上,且近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四)主任法医师
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法医师职称后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七条 能力业绩与成果
(一)法医师
1.基本掌握法医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司法鉴定业务知识,有一定的*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熟练掌握法医类司法鉴定程序,能独立承办基本的法医类司法鉴定业务。
(二)主检法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法医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司法鉴定业务知识,了解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熟悉法律法规,并能正确应用于法医类司法鉴定业务工作中。
.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指导法医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掌握本专业国内先进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技术。
3.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条以上:
(1)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正式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1部以上(每部字数在1万字以上);
——在CN或ISSN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字以上);
——在《山东司法鉴定》等省级以上法学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字以上);
——在设区的市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字以上);
()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3)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法医类司法鉴定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策建议1项以上。
(三)副主任法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扎实的法医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司法鉴定业务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掌握国内外法医学发展的现状与趋势;
(3)具有研究、分析处理法医类司法鉴定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学术理论水平。
.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指导主检法医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具有办理重大、疑难法医类司法鉴定案件的能力和经历。
3.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
(1)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正式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1部以上(每部字数在万字以上);
——在CN或ISSN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篇以上(每篇字数在字以上);
——在《山东司法鉴定》等省级以上法学刊物发表论文篇以上(每篇字数在字以上);
——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字以上);
()取得主检法医师职称以来,平均每年参与法医类司法鉴定例以上,或近3年年检案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
(3)工作业绩突出,获得设区的市*委*府或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
(4)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法医类司法鉴定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策建议项以上;
(5)取得主检法医师资格以来,承办过件以上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复杂疑难重大案件;
(6)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15年以上、累计完成法医类鉴定超过1例;
(7)专业水平高,被纳入省级以上单位设立的法医类专家库。
(四)主任法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医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司法鉴定业务知识,并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知识;
()能正确运用法医学理论剖析,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法医类司法鉴定事项;
(3)具有组织法医类司法鉴定业务领域重大专题研究的能力。
.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全面指导法医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工作的能力;
()具有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法医类司法鉴定案件的能力和经历。
3.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
(1)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正式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或法学教材部以上(每部字数在3万字以上);
——在CN或ISSN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字以上);
——在《山东司法鉴定》等省级以上法学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字以上);
——在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论文篇以上(每篇字数在字以上);
——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的培训讲义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字以上);
()取得副主任法医师职称以来,平均每年完成法医类司法鉴定例以上,或近5年年检案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
(3)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
(4)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法医学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策建议3项以上;
(5)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0年以上、累计完成法医类鉴定超过0例;
(6)取得副主任法医师职称以来,承办过5件以上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复杂疑难重大案件;
(7)取得副主任法医师职称以来,完成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完成的科研课题获得自然科学奖、发明创造奖、科技进步奖等省(部)级以上奖项。
第八条 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博士学位获得者,符合主检法医师能力业绩与成果条件的,可考核认定主检法医师职称。
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满3年,符合主检法医师能力业绩与成果条件的,可考核认定主检法医师职称。
第四章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第九条 不符合规定学历、资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3年以上,且至少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申报评审前,须参加法医技术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的业务测试。破格申报须具备基本条件和第七条规定的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主检法医师破格评审副主任法医师职称的,须符合副主任法医师评审条件“工作业绩与成果”中的4条以上。
第十一条 副主任法医师破格评审主任法医师职称的,须符合主任法医师评审条件“工作业绩与成果”中的5条以上。
第十二条 符合《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暂行办法》条件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学历、学位以国家教育行*主管部门核发或认可的毕业证明、学位证书为准。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工作业绩、表彰奖励、论文论著等,应当以现职称期间取得为准,并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材料或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的鉴定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高一级职称前已取得其他系列现层级职称的专业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申报参加法医技术职称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查实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法医技术职称:
(一)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受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者取得现职称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如实填写的;
(二)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评审规定等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中相应词语或概念的含义
(一)相关专业是指专业内容与法医类司法鉴定业务有关联的学科;
(二)司法鉴定工作是指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以及与其相关的辅助性、研究性、技术性工作;
(三)疑难案件是指涉及多门学科、需要使用多种仪器设备或适用多种技术标准规范的鉴定案件;复杂疑难重大案件是指经司法鉴定机构次以上鉴定、存有较大争议的疑难鉴定案件;
(四)本标准条件所称论著是指就法医学理论、法医类司法鉴定等方面进行专门研究的著作,应是正式出版的书籍;译著是指全文翻译的法医学专业著作;
(五)本标准条件所称的论文与论(译)著的作者,应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六)本标准条件所称“理论研讨会上获奖论文”是指在各类专业理论研讨会上获奖的论文;“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是指在学术会议上进行交流的论文。论文的级别由会议的主办单位级别确定。在没有正式刊号的内部刊物上刊登的论文,视为学术会议交流论文;
(七)本标准条件所称年为周年,以上包含本数;
(八)本标准条件所指表彰,是指*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机关、*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县级表彰是指县级*委*府表彰;市级表彰是指设区的市*委*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省级以上表彰是指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策规定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策调整,按新的*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0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06年1月11日。原《山东省法医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鲁人社规[]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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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列表
中央全国部分省份
司法鉴定
教育培训与职称评审文件汇编
(整理截至:01-1-7)
序号
文件名称
教育培训/中央文件
1司法部《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司法通[]7号)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工作的通知》(司发通[]95号)
3司法部《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司发[]4号)
4司法部《关于公布全国司法行*业务培训师资库名单的通知》(节录)(司发通[]9号)
5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号)(年后需进行专项考评)
6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发通[]48号)(年后需进行专项考评)
7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司规[00]4号)(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需考核)
8司法部关于对《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00年9月8日)
教育培训/地方文件
1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司法人基本素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司办[]5号)
福建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的通知(00年7月1日)(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需报名参加培训考核)
3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湘司发[]号)
4广东省司鉴协《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粤鉴协指[]1号)
5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川司法办发[]17号)
6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定》(黔司通[]14号)
7青海省司鉴协《青海省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管理办法》(青司鉴协[]13号)
职称评审/中央文件
1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会部令第40号)
司法部《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司办通[]51号)
3司法部司鉴所《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01年修订)
4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通知》()
5中央职改革领导小组对《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的请示》的批复()
6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职称评审/地方文件
1黑龙江省人社厅、省卫计委《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社发[]88号)(对法医专业作专门规范)
山东省人社厅、省司法厅《山东省法医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鲁人社规[]15号)(00年1月1日起失效)
3*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司法厅《*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年8月19日)
行业动态
1司鉴院发布《关于00年度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的公示》(00年1月31日)(共31人上榜!)(识别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