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年秋季收费标准公告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95号)、《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冶发改发5号)精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根据办学成本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合理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向市发改、教育部门履行告知性备案。大冶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年秋季收费标准如下,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监督
市发改局(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局:
备注:
1、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小学化”或使用小学教材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等为由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2、开发区子规缘幼儿园、罗桥*子规幼儿园和金色摇篮幼儿园尚未办理—学年度收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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