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11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乔曙光等1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
9月11日大冶法院开庭宣判乔某等人涉黑案
年3月,乔曙光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长期混迹于大冶、*石等地,年下半年,乔曙光召集江勇*、吴*、彭敏捷等社会闲散、无业人员,在*石地区多处宾馆、*场内“放码”,聚敛钱财。年2月和7月通过组织实施*石市百斯特KTV聚众斗殴、*石市金花酒店聚众斗殴及*博、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巩固和提高“地位”、扩大影响,树立了乔曙光等人在*石地区的非法权威。年、年乔曙光两次因罪获刑,刑满释放后,又召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加入组织。年至年期间,乔曙光带领其组织成员,利用自己在社会上的恶名,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使以乔曙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石、大冶等地不断壮大。
9月11日大冶法院开庭宣判乔某等人涉黑案
该组织以被告人乔曙光为组织、领导者,以江勇*等为骨干成员,以彭敏捷等为一般成员。该组织成员称乔曙光为“老大”“乔老大”或“哥”。年、年乔曙光先后两次刑满释放出来后,对组织成员加强约束,宣扬“谁出事谁承担,不能连累老大”“组织成员不准吸*”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纵容手下成员为组织利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乔曙光先后将*石市赛玛特广场附近、*石市中窑住宅小区的出租房作为窝藏违法犯罪组织成员的场所,并通过奖励、重用为组织利益敢打敢冲的成员,开除少数违反组织纪律的成员,不断强化组织纪律和规约,树立组织者、领导者的权威。
9月11日大冶法院开庭宣判乔某等人涉黑案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自年以来,该组织实施了开设*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非法敛财行为,不断壮大经济实力。骨干成员乔景中在乔曙光服刑期间依托景通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2起聚众斗殴、5起敲诈勒索、2起非法拘禁、1起强迫交易、2起寻衅滋事、1起故意伤害、1起开设*场、1起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活动,还非法买卖手枪子弹35发,实施违法行为4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3人轻伤,3人轻微伤等严重后果;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大冶市陈贵镇等地造成重大影响,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9月11日大冶法院开庭宣判乔某等人涉黑案
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曙光伙同他人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大冶市陈贵镇等地造成重大影响,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乔曙光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自年2月份以来,乔曙光共作案15起,其行为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品罪。江勇*、乔景中、李振强、刘剑飞、江文柱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彭敏捷、方细敏、潘朝意、李在金、毛诗奇、张新宇、柯锦标、乔会召、吴*、江平、江章寅、张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分别参与组织部分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
据此,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乔曙光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开设*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非法持有*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禁止被告人乔曙光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物流运输服务行业。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罪对江勇*、乔景中、李振强、刘剑飞、江文柱等人决定执行或判处二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禁止部分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物流运输服务行业。
来源:大冶市人民法院
编辑:刘应应
校对:张敏
监审:明小毛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