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的遇上非法捕鱼的,结果偷猎的把偷鱼的当“野猪”给误杀了!”湖北鄂州,梁子湖畔,晚饭之后,丈夫查某驾船往湖心去捕鱼,妻子在岸边等待。
突然,她看到一辆车打着探矿灯驶来,便以为是渔*巡查,遂往公路边草丛里躲避,“砰”一声枪响后,妻子应声倒地,一会儿,一名手持猎枪的男子摸了进来。
事发后,汽车离去,查某也将船驶回停靠岸,随后查某给妻子打电话,没人接,她可能是嫌难等,先一步回家了,然而,当查某回家见到大门紧锁后,查某心里生出一种不祥的预感。
后警方经调查,在距离事发地点58公里之外的大冶市,一处正在回填施工的荒地里找到了查某妻子的尸体!
嫌疑人供述称,当时他们是到这边来打野猪,路过湖边时,误以为草丛边匍匐的吕某是野猪,于是开猎枪射击。他们辩解说,没有杀人的故意,这是一起意外事件。
目前,5名打猎者,已有4人被警方控制,专案组已赶往外地抓捕主犯,案件细节还在进一步调查。
其实,这种案例在法律考试中经常看见,还以为是出题老师脑洞大开呢,原来考题也是来源于生活,不全是老师在开脑洞。那么,在这件事情中,行为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我想,至少有以下几种可能。
首先,如果行为人可以预见草丛里有人,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仍然朝哪个地方开枪,造成他人当场死亡,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如果开枪之后,对方没死,行为人因为害怕承担责任,于是将她拖到他处,在这个过程中或者抛弃之后造成对方死亡的话,这就涉嫌故意杀人罪了。
其次,如果行为人无法预见草丛里有人,开枪射击造成他人当场死亡,就属于意外事件。但是,如果开枪之后,对方没有死亡,是行为人之后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话,那这件事的性质就会由意外事件变成故意杀人了。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虽然这种可能性并不大,那就是,行为人明知草丛里有人,仍然朝其开枪,很明显,这种行为就涉嫌故意杀人罪了。
所以,行为人究竟构成何种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人知不知道草丛里有人,有没有可能知道草丛里有人,开枪之后,对方是否当场死亡。
然而,不论行为人开枪行为和后续拖运抛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行为人有一个罪名是逃不了的,那就是非法持有枪支罪。
另一个问题是,事发当天晚上,死者是和丈夫查某去捕鱼的,而为了保护生态,其捕鱼地点已经全面禁止捕鱼了,因此,查某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妻子死亡,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就得追究,而查某所涉嫌的犯罪与其妻子之死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