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消费者权益日
*石市消委通报
消费纠纷调解八大典型案例!
涉及多个领域
看看你是否也遇到过类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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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店转让未告知
消费维权挽回损失
年末,消费者张某某美容美发店交付元诚意金,享受该店全年40次全面护理服务,商家承诺护理完成后退还全额诚意金。该店于年3月28日转让,经营者未告知消费者。年10月张某通过阳光信访要求退还全额诚意金。
市消委人员向经营者宣传消法及相关条例。双方达成了退款协议,退还元诚意金,剩余元转为在该店继续消费,消费者张某表示满意。
本案是一起典型预付卡纠纷。根据《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的,有效期满时消费者可以要求续期或者按照约定退款。经营者擅自提高服务价格、降低服务标准、延期开业、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主体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卡内余额。”之规定,经营者叶某在转让时就应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退回诚意金。
购买假冒白酒
消委主张三倍赔偿
年5月,市消委连续接到3起消费者投诉称某超市销售的“五粮液”白酒为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要求退货及赔偿。
接到投诉后,市消委工作人员与五粮液集团取得联系,鉴定后认定“五粮液”白酒均为假冒伪劣品。市消委将该案件线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市局对该超市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做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处罚。该超市退还3名消费者购货款元,并赔偿元。
本案是一起消费欺诈引发的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为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
网购家具纠纷多
消费者购买需谨慎
年7月,消委接到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其在某网购买的一个元的鞋柜,由于未验货就签收,过几天她发现鞋柜局部漆面损坏,卖家称是快递物流过程中磕碰造成的,只同意退货但不愿承担退货运费,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遂投诉到消委请求维权。
经组织双方调解,卖家同意7天内退还陈女士元,由陈女士自行维修使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购质量问题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本案中,陈女士所购买的商品寄到后就已经损坏,属于商品质量问题,商家应免费进行退换货。
手机有故障维权来更换
年初,消费者徐女士投诉称:年12月在某移动大厅购买了一款手机,价格元。在使用中发现手机有问题,要求商家更换新手机,商家一直不予理睬,请求大冶市消委给予帮助。
经现场调解,移动大厅同意为消费者徐女士更换同款手机一部。
本案是一起质量问题产生的退换货纠纷。依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自售出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之规定,手机店应无条件为徐女士更换一部手机。
经营者失诚信消委来帮忙
年3月,消费者万女士投诉称:年12月,万女士在大冶市某影楼定了一套元婚纱照相册,商家告诉万女士一个多月就可以拿相册。可三个月了还未拿到,商家解释因疫情影响快递停运,影响交货。双方协商未果,万女士请求市消委帮忙调解。
经商家多次沟通,发货方表示会派专车送到,并当场向万女士赔礼道歉。
这是经营者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案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之规定。特殊原因未能履约时,应尽快沟通解决,承担相应的责任。
瓷砖色差大维权来退款
年1月,大冶市消委接到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她于年1月2日在某瓷砖专卖店购买元的瓷砖,使用了大约价值元的砖,发现色差大,要求退回余下砖。多次协商未果,请求消委来调解。
消委工作人员和商家一起到陈女士家里察看。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并退回陈女士元货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之规定,消费者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商家履行退货、维修、更换等法律义务,商家应予以配合。
儿童乐园监管失职
消委维权获赔偿
年9月,大冶市消委接到杨姓先生投诉,称其带孩子去大冶市某超市儿童乐园玩耍中孩子不慎摔倒,造成左手骨折。经医院治疗,产生各种费用共计.97元,杨先生认为孩子在儿童乐园里受伤,商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协商解决纠纷。
消委工作人员实地调查,与双方当事人多次调解协商。7月10日双方达成协议,由游乐场所一次性赔偿杨先生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消费人身受到伤害的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因商家防护设施不够健全、监管人员疏忽大意,造成消费者受伤,应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乱消费
消委调解显真情
年2月,消费者邓先生的家人来到市消委称,邓先生在患有精神疾病期间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某婚介公司签订协议,并交纳元服务费。家人要求解除服务协议退还服务费。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邓先生患有严重的精神抑郁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市消委调解,双方解除协议,婚介公司退还消费者服务费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邓先生签订合同时系发病期间,作为法定代理人的家人拒绝追认其签订的服务协议,该服务协议无效,商家应退还服务费。
看完上面这些消费维权重点案例
小编要给大家隆重介绍一个平台
湖北消费投诉和解平台
什么是投诉和解平台?
湖北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是由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建设开发,为进一步深化消费环境建设、提升维权效能、降低维权成本、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的“消委在线监督、消费者在线投诉、企业在线和解、信息在线公示”平台。
消费者通过平台与企业商家全面对接,可精准、快速、便捷、高效地开展在线投诉、在线查询、短信通知、审核回访、归档统计等一系列“直通和解”工作,减少投诉流转过程,缩短处理时间,有效解决传统模式下高投入、低效率的弊端,极大提升消费者满意度,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提高消费维权综合效能。
和解平台有哪些功能?
和解平台开发了五大模块
“我要和解”是消费者提交投诉材料端口;
“企业登录”是企业申请入驻、处理投诉的端口;
“消委登陆”是消委工作人员监督管理端口;
“信息公示”是发布行业企业和解信用指数端口;
“投诉公示”是公示未入驻和解平台企业的投诉材料端口。
消费者怎么使用和解平台?
和解平台开通了手机端和电脑端两个投诉渠道。
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