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蔡丽琴)“被执行人湖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特此证明。”近日,大冶法院向湖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自动履行证明书》。这是大冶法院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探索深化企业信用信息化、社会化应用的举措之一。
年8月,原告上海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冶法院立案后,经审理,原、被告是多年买卖合同关系,年9月,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差欠原告货款59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而成讼。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传唤被执行人湖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并对其进行释法明理,讲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后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当即表示愿意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立即还款。
法院在核实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全部案款后,迅速向其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就湖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予以证明。“真的太感谢你们了,有了这个证明书,我们公司就可以出示给征信机构,企业今后经营、谈判等都有了信用‘背书’”。
今年以来,大冶法院有序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为自动履行义务的企业发出《自动履行证明书》,出具信用“身份证”,并出台了《关于为大冶市50家“守合同、重信用”优质重点企业提供司法服务的16条意见》,引导企业家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据悉,《自动履行证明书》为企业在行*审批、招投标评审、信用评价、授信融资等方面减少了不必要的障碍,营造“诚信兴商”的良好氛围,为维护执行公信力和权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诚信社会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