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张国庆)1月2日,大冶法院适用《民法典》维护胎儿生命尊严典型案例在CCTV-12社会与法频道纪录片《民法典进行时》第2集《生命尊严》中隆重推出,并同步在央视频、央视网上线。
“没想到孩子在娘肚子里也能够得到赔偿!”豆豆的爷爷接受央视采访时对法院的判决表示非常满意,他所说的赔偿是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胎儿抚养费纠纷。
央视栏目摄制组导演任炜峰等一行在大冶保安镇塘湾村青龙嘴湾录制节目时,豆豆(化名)还在咿呀学语,在亲人的呵护下,小男孩正健康成长,可他不知道的是,在他还是胎儿的时候,他就已经成为了一场官司的主角。
年1月5日,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倒车时,将豆豆的爸爸石某桥撞倒在地,车祸导致他腹部损伤和右踝关节损伤,经过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第四天,豆豆顺利出生了。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石某桥将肇事司机以及某保险公司武汉支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被抚养人(豆豆)生活费。
审理中,双方最大的争议是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被告认为,发生事故时胎儿还没有出生,胎儿抚养费不应该支付,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胎儿与作为民事主体的“人”在法律上到底有何不同?相应权益如何保护?受理该案后,保安法庭庭长程*胜和书记员咨询了许多法学专家,翻阅了许多资料和类似案件,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研究和比对:《继承法》里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民法总则》列举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对于交通事故中,胎儿的抚养费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继承篇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权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人的生命是有尊严的,哪怕是胎儿!豆豆出生后,具有抚养义务的石某桥却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了伤残,肯定会对豆豆的抚养有影响。”通过再三分析、研究和比对,程*胜终于在《民法典》中找到了答案,“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这个“等”字里面包含了胎儿的抚养费问题,被告应当赔偿豆豆抚养费。
在确定豆豆父亲损害赔偿金时,程*胜衡量了豆豆的相关权益,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武汉支公司赔付原告16万余元,其中包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年3月20日,*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法律面前,每一个生命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这是立法的本源,也是司法的核心。”央视和法学专家对大冶法院适用《民法典》维护胎儿生命尊严的公正判决,给予了高度评价。
编辑:王焱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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