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覆盖,确保应保尽保
(一)年全市基本医保参保人数.4万人。
(二)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三)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比例%(年人参保,年人参保,年129人参保)。
(四)贫困人口参保有资助。
1、年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实施全额资助,资助标准为元/人年,年全市资助支出金额9.8万元;
2、年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实施全额资助,资助标准为元/人年,年全市资助支出金额.1万元;
3、年对贫困人口中特殊群体(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等六类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实施全额资助,资助标准为元/人年;对其他贫困人口实行定额资助(年大冶市定额资助标准每人元、阳新县定额资助标准每人元);年全市对全部贫困人口资助支出金额.5万元。
二、四重保障,梯次降低负担
(一)基本医保保基本
1、起付标准。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元、三级中医专科医疗机构元、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元、县(市)二级中医专科医疗机构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元。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住院起付线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元。参保居民在异地(本市统筹区外)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线统一为0元。我市参保居民从下级医疗机构转往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执行两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差额部分;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往下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取消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
2、报销比例。参保城乡居民*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90%,二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75%,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60%,异地医疗机构基金支付55%;统筹区域内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5%。
3、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金额按自然年度核算。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特殊慢性病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金额合并计入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13万元。
4、贫困人口中特困供养、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特殊人群在县域内住院不设起付线。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其中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
(二)大病保险救大病
普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0元,*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分段报销比例分别为60%、65%、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
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0元,分段报销比例较普通居民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三)医疗救助助托底
贫困人口年度*策范围内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对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5%,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
(四)补充医疗保险兜底线
贫困人口年度县域内*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补偿后,再由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兜底保障,确保一个自然年度贫困人口在县域内(或按规定转诊)*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门诊大病、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年度个人负担*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0元以内(简称“”*策)。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年底前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机制过渡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机制。
三、重点